關于轉讓商標的手續問題,這是必須要辦理的,為按照法定程序的商標轉讓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商標局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甚至撤銷其注冊商標。那么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轉讓商標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呢?
注冊商標轉讓手續的申請人可以委托受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機構辦理,也可以到國家商標局商標注冊大廳直接辦理。在商標注冊后,對其注冊的商標用不上,留著等同于雞肋,把商標轉讓出去反而能獲利。
轉讓商標的規定手續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
1、買賣雙方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協議》。
2、商標持有人辦理商標公證,一般在3-5個工作日完成,獲取《商標申明公證書》。
3、將準備好的材料和公證書報送商標局,然后繳納轉讓規費(500元)。
4、商標局1-2個月左右下發受理書,并開始進行審查。
5、商標局受理后5-8個月左右刊登公告并向雙方下發《核準轉讓注冊商標證明》。
全部手續完成一般需要花費6-8個月的時間。其中的商標公證書不是每個商標轉讓都需要提供,得視商標局要求。不過如果轉讓的商標價值較大,或是審核過程中有疑問,商標局一般要求提供公證書。所有為了有備無患,受讓人可以協商要求轉讓人提前辦理商標公證。
辦理注冊商標公證需要準備如下材料到公證處:
轉讓受讓雙方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轉讓方或受讓方是企業法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轉讓方或受讓方是企業法人的 ,應提供公司章程和股東會同意出讓或受讓商標的股東會決議原件;
轉讓方的注冊商標證書、商標所有權證明和商標圖案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多人共有的商標需提供所有共有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已經許可第三方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應提交被許可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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