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海某公司在與意大利某公司簽訂了商標轉讓合同,約定意大利公司將其一件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指定使用在第3類、第18類和第25類商品上)有償轉讓給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在支付了相應的對價后于2012年9月開始使用該商標,在服裝和皮具商品上的使用獲得了意大利公司的書面授權許可,并投入了巨資宣傳推廣該商標。但意大利公司一直怠于協助和配合上海公司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并以種種借口拖延提交轉讓文件,直到2013年1月才向上海公司提供了商標轉讓所需手續。
2013年9月初,上海公司發現意大利公司于2012年7月通過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方式向中國商標局申請注冊了一件新的商標(指定使用在第18類和第25類商品上),但該商標與兩家企業約定轉讓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且指定的商品也與約定轉讓商標中的第18類和25類商品構成了相同或近似關系。隨后上海公司要求意大利公司將上述新的商標注銷或一并轉讓,但被其拒絕。除此之外,轉讓人意大利公司還于2013年9月向中國商標局提交了在第3類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該商標亦與雙方約定轉讓的商標構成近似,商品也構成相同或類似。2015年7月,該商標在第3類商品上的使用申請被核準注冊。
2014年初,根據商標轉讓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上海公司向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下稱仲裁委)提起仲裁。經過審理,仲裁委支持了上海公司的全部請求,即意大利公司不但要將約定轉讓的商標轉讓給上海公司,還需將2012年7月申請注冊的第18類和第25類上使用的近似商標注銷。隨后,上海公司申請執行上述裁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市一中院)依法簽發《執行裁定書》,要求執行仲裁委的裁決。
該案件受讓人雖然獲得了仲裁委和上海市一中院的有利裁決,但在該案的執行中,由于轉讓人在簽訂轉讓合同后惡意在第3類商品上申請注冊了國內商標,而仲裁沒有涉及第3類商品商標,因此無法注銷轉讓人在中國獲得的第3類商標,考慮到第3類商品不是受讓人的經營范圍,可以放棄,于是上海公司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提交了刪減申請,將轉讓商標中的第3類商品所使用商標全部刪減,僅保留第18類和第25類。刪減申請隨后得到國際局和中國商標局國際處批準,意大利公司在中國獲得的第3類商品上使用的商標不再成為辦理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轉讓的障礙。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上述裁決的執行并不是該案的結束,轉讓人意大利公司在收到仲裁委的裁決書后并沒有停下阻止商標轉讓核準備案的腳步,其通過一名意大利人針對轉讓商標提出了基于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妄圖利用轉讓手續尚未完成、權利人更迭尚未被官方記載和備案的時間差等因素,將商標予以撤銷。
通過該案我們不難發現,商標轉讓是商業活動中常見的現象,其中也蘊藏了諸多需要注意的法律風險。轉讓人怠于履行配合完成轉讓備案手續職責甚至是惡意阻撓的行為,是受讓人不得不加以注意和多加防范的。
常見的商標轉讓合同中通常具備轉讓人的保證條款,約定轉讓人保證在中國沒有與轉讓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構成相同或者近似關系的商標注冊或者尚未核準的注冊申請。這則保證條款看似正確卻不周延,沒有將轉讓人在簽訂商標轉讓協議之后、商標轉讓被核準之前的沖突商標申請行為進行預先的禁止并匹配相應的違約責任,該案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給轉讓核準埋下了隱患。此外,還需要在轉讓被核準之前對商標申請進行定期的監測,監控轉讓人是否有事后的申請行為,一旦發現有申請,無論是采取仲裁或者訴訟,對受讓人來說都是可以采取的途徑且勝算是確定的。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種監測也成為商標轉讓盡職調查的一項內容。
該案中,上海公司不但經歷了商標轉讓人的惡意申請行為,還遭遇了隨后提出的基于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這也給我們敲響了警鐘:無論是國內商標的轉讓,還是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在中國領土延伸商標的轉讓,轉讓的核準都需要一定的時間,期間存在時間差,為了防止轉讓人利用時間差做出危害擬轉讓商標專用權效力的行為,可以事先在商標轉讓合同中的保證條款里進行預先禁止并匹配相應的違約責任。例如,轉讓人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授權或者委托任何主體針對轉讓商標提出基于不使用的撤銷申請或者任何有害于該商標權力穩定性的行為。此外,該案的轉讓人在配合提交轉讓申請所需要的文件時就表現出拖沓和不配合行為,這也提醒受讓人,在轉讓辦理過程中,要洞察轉讓人態度的變化,一旦轉讓人有故意拖延的行為,受讓人一定要引起重視,這種拖延本身就是其不良信譽的一種折射,此時,受讓人應當及時進行有無沖突商標被轉讓人申請的查詢和監測,并做好應對轉讓人不配合轉讓的準備工作。
與此同時,筆者建議商業主體遇到此類轉讓和許可并存的情況時要及時將許可使用進行備案,即便是在以后遇到了類似該案中提出基于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也可以更好地作為權利的繼受者向官方說明情況以及提交使用證據維持商標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