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主要規定了兩項程序,一項是由許可人與被許可人簽訂許可合同;另一項是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也就是接受監督。
商標使用許可關系的基本特點是商標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對商標功能的實現、對社會公眾所承擔的責任,既有共同的部分,又有各自的法定義務。商標法所規定的主要有三項:
一是,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這是許可人的一項權利,但更重要的是許可人的一項義務,即實施監督的義務,保證其所擁有的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不允許許可人在其注冊商標由他人使用后即不承擔責任,而是由法律確定其仍要承擔商品質量方面的責任,防止被許可人有損害商業信譽、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不正當行為。
二是,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這是商標使用者的法定義務,商標是通過商品品質來樹立信譽的,保持商標信譽不僅許可人關心,被許可人對使用了這一商標的商品質量也應做出保證。
三是,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這是在商標使用許可的實踐中產生的要求,目的在于防止商標使用人企圖利用商標的信譽,提供與這種信譽不符的品質差的商品,為了使消費者有所鑒別并明確同一商標不同使用人的責任,因此在各自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產地便是必要的,這樣會增強商標使用人的責任感,也會使消費者面對同一商標而有不同使用人時有所選擇。當然,同一商標應當體現同樣的信譽,上述標注被許可人和產地的規定,正是為了保持商標信譽而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