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網紅小吃“毛筆酥”又稱“妙筆生花”,一度賣到38元一支,吸引眾多游客“打卡”。但2018年該小吃品牌運營方陜西古今長安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古今長安公司)提交的“毛筆酥”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后經行政訴訟程序最終被認定可以作為商標予以注冊。該商標被駁回的原因,系被認定屬于“帶有欺騙性”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
據了解,2018年4月,古今長安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提交了第30564776號“毛筆酥”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糖、餅干、甜食、糕點等第30類商品上。經審查,原商標局于2018年12月決定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古今長安公司不服原商標局作出的駁回決定,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申請復審稱,訴爭商標由該公司獨創,具有較強的顯著性與識別性,訴爭商標不會使消費者產生誤認,且經過其長期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訴爭商標為純文字商標,“毛筆酥”為一種網紅小吃,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費者產生誤認,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情形,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據此,原商評委作出駁回訴爭商標注冊申請的復審決定。
古今長安公司不服原商評委作出的復審決定,繼而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指出,“帶有欺騙性”是指標志本身或其構成要素具有超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固有屬性的描述,足以誤導消費,使相關公眾產生錯誤認識。判斷相關標志是否“帶有欺騙性”,應當從社會公眾的普遍認知水平及認知能力出發,結合指定使用的商品進行界定。該案訴爭商標由文字“毛筆酥”構成,“酥”一般指松脆而易碎的食品,是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餅干、糕點等商品領域的常用詞匯;“毛筆”為一種文具,與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餅干、糕點等商品差異較大,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原料或成分產生誤認。綜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整體上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據此撤銷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商評委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行使)重新作出決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