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
被告:
1、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
2、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
3、江蘇蘇寧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4、麥大亮,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小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2.請求確認被告獨領風騷公司、麥大亮注冊和使用“小米生活電器.com”、“xiaomi68.com”域名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3.請求判令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4.請求判令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在京東(××)、淘寶(××)、蘇寧易購(××)、1號店(××)、拼多多(××)等電商平臺網站及被告中山奔騰公司官方網站(××)上連續1個月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5.請求判令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麥大亮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合理支出414198元。
事實和理由:
其第8228211號“小米”商標經過長期廣泛使用,在市場上已經屬于具有極高知名度和美譽度的馳名商標;四被告共同實施了侵犯“小米”馳名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在產品的宣傳和推廣中使用與“小米”品牌近似的配色、廣告語,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將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電子商務的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造成誤認,同樣構成商標侵權。
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麥大亮共同辯稱:
1、、在中山奔騰公司2011年11月23日申請注冊“小米生活”前,原告的“小米”商標不具有知名度,不可能達到馳名的程度,不應適用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從商標使用時間看、銷售量、市場份額、廣告費、宣傳手段、納稅金額看,原告均達不到馳名商標的程序。
2、“小米生活”注冊商標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原告的“小米”商標與其“小米生活”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是相同或類似商品,原告不能要求跨類保護。雙方商標的含義不一樣,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3、獨領風騷公司將“米家”登記為企業名稱早于原告受讓“米家”商標的時間,其沒有攀附惡意,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且,其發現原告在使用“米家”商標后,為了不造成混淆,立即更改了企業名稱。4、其廣告宣傳、包裝與原告的完全不一樣,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且從未作虛假宣傳。
5、中山奔騰公司有權將“小米生活”注冊為域名并使用,“小米”的中文拼音不是原告的注冊商標,其當然有權利注冊為域名并使用。并且,其在收到本案的起訴材料后,認為該兩個域名的使用有可能會造成混淆,影響到其合法經營時,就已經注銷了該兩個域名。
6、原告要求其連帶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綜上,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
1、原告的第8228211號“小米”商標構成馳名商標
原告的第8228211號“小米”商標注冊在第9類商品上,與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制造、銷售的電磁爐等被控侵權產品并非同一類別;被告使用的“小米生活”標識與原告的“小米”商標近似,且原告提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訴訟,認為被告的行為損害其利益。
原告的“小米”商標注冊后、小米手機投入市場后,在短時間內所形成的知名度、關注度較高,影響力較大。
國家商評委在相關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中認定,在2013年12月12日前,小米科技公司通過報紙、期刊等多種形式對第8228211號“小米”商標及其產品進行了廣泛宣傳;經過多年宣傳使用,該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在第9類手提電話商品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已構成馳名商標。
綜上,原告的該商標在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申請注冊“小米生活”商標時已構成馳名商標。
2、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麥大亮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3、被告中山奔騰公司制造、銷售的電磁爐、電飯煲等產品,其所使用的“小米生活電器”、“小米生活”等文字,“小米生活電器旗艦店”微信公眾號為“小米生活之家”,均與原告的“小米”商標構成近似。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的行為系摹仿原告已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原告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侵犯了原告案涉“小米”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4、被告中山奔騰公司注冊、被告獨領風騷公司使用的域名“小米生活電器.com”、“xiaomi68.com”,實際用于被告獨領風騷公司電子商務網站經營。“小米生活電器.com”域名侵犯了原告案涉商標的專用權,理由如前所述;“xiaomi68.com”域名中“xiaomi”系“小米”的拼音,該域名系對原告“小米”商標的翻譯和摹仿,亦構成商標侵權。
5、麥大亮的財產與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的財產構成混同。制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均以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的名義進行,未以被告麥大亮個人名義進行,“小米生活電器.com”、“xiaomi68.com”域名也是被告獨領風騷公司用于其網站經營,并非麥大亮個人經營,麥大亮個人不是實施制造、銷售被控侵權產品行為的主體,但其為兩公司實施侵權行為提供收取款項的幫助行為,亦構成侵權。
6、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在其產品及包裝上使用“小米生活――為品質而生”的廣告語,該廣告語的文字、含義與原告的廣告語不同,但句型結構相同;其在宣傳展板及小米生活電器選購目錄上使用“我們只做生活電器中的藝術品”宣傳語,也與原告于2016年發布的“做生活中的藝術品”品牌理念基本相同;兩被告在其產品包裝上亦使用橙色與白色相配的配色方式,與原告的配色方式近似。宣傳廣告語的句型、產品包裝的顏色搭配雖非原告所獨享,但該宣傳語和配色方式經過原告的宣傳、使用,已經與原告及其商標、商品建立起固定的聯系,社會公眾看到該宣傳語或配色后,即會聯想到原告及其商標、商品。特別是結合兩被告的一系列行為:不僅注冊本案所涉“小米生活”商標,還在不同類別注冊“生活小米”、“”、“MILIFE”、“智米米家”、“智米生活”等商標,更申請注冊“蓋樂世”、“百事可樂PAPSIPAPNE”、“威猛先生WEIMENG”等知名商標;被告獨領風騷公司原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與原告的“米家”商標文字、呼叫相同;申請注冊和使用的域名系摹仿、翻譯原告的案涉商標;在微信公眾號中自稱為“米粉”的交流聚焦地;以原告的“智米”商標作為其企業的字號。可見兩被告全面摹仿原告的商標、宣傳語、粉絲昵稱、品牌配色、域名,刻意強化與原告及其商標的近似程度,其攀附原告及其商標知名度的意圖極為明顯,屬于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并且實際已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正當地攫取了原屬于原告的競爭優勢,是引人誤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7、被告蘇寧易購公司是網絡服務技術提供者,并不銷售任何商品。其已在商家入駐時進行了必要的警示,并在網頁上公示了涉案商戶的工商登記信息及有效聯系方式,履行了平臺管理者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原告公證取證的尚敬專營店的實際經營者為寧波杭州灣新區尚敬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并非蘇寧易購公司。蘇寧易購公司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后,已通知涉案商家并將涉嫌侵權商品進行下架處理。因此,被告蘇寧易購公司的行為未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8、被告應承擔的責任
(1)、停止侵權行為。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電磁爐等產品上使用與原告的“小米”商標近似的標識,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與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要求被告中山奔騰公司、獨領風騷公司停止侵犯其“小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原告要求兩被告在上述網站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2)、關于賠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數額。根據原告以店鋪中商品評論數量作為銷售量進行的統計,以上店鋪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總額達76153888.8元。而向電商平臺調取的數據顯示,被告中山奔騰公司在京東網開設的索菲亞生活電器旗艦店(原名小米生活官方旗艦店)的銷售總額為13836546.66元;被告獨領風騷公司在淘寶網開設的Beves奔騰電器官方店(原名小米生活官方店)的銷售總額6499201.67元。由此可以推斷,以上店鋪實際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總額超過76153888.8元,即使是只加上該兩店鋪的銷售數據差額,銷售總額也達83157636元
(3)、兩被告的侵權行為具有極為明顯的惡意,情節極為惡劣,所造成的后果亦十分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按兩被告侵權獲利數額的二倍計算,數額為55466143.2元;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按兩被告商標許可使用的許可使用費及合作生產、銷售產品的銷售額計算,僅作為商標許可方的利潤即超1000萬元,尚未考慮被控侵權產品銷售所獲利潤,該部分應不低于商標許可方的利潤,兩者相加應與網店銷售獲利相當,同樣按二倍計算,也超過原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故對原告要求兩被告賠償經濟損失50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原告為制止被告的侵權行為,支出律師費、公證費、財產保全保險費及文獻檢索費等費用共414198元,有發票為證,且與其訴訟行為及提交的證據相對應,亦未超過相應標準,應予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
1、被告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銷售侵害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第8228211號“小米”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的行為,并刪除被訴侵權標識,被告麥大亮立即停止幫助被告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實施侵權行為的行為;
2、被告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曾使用“小米生活電器.com”、“xiaomi68.com”域名的行為侵犯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第8228211號“小米”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3、被告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4、被告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京東網、淘寶網、蘇寧易購、1號店、拼多多等電商平臺網站及被告中山奔騰公司官方網站連續1個月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聲明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本院將刊登判決內容,費用由兩被告負擔);
5、被告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開支414198元;
6、被告麥大亮對被告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中山獨領風騷生活電器有限公司的前項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7、駁回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
1、在中山奔騰公司申請注冊“小米生活”商標之前,“小米”注冊商標已達到馳名狀態。在認定涉案“小米”商標馳名的時間節點、社會公眾知曉程度時,應結合移動互聯網行業的特點,對涉案“小米”商標是否馳名進行客觀、全面地認定,不應機械地適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關于持續3年或5年時間等相關內容的規定。
2、中山奔騰公司申請注冊“小米生活”商標的時間為2011年11月23日,在認定該時間點“小米”商標知名度狀態時,不應孤立、片面地認定,應綜合分析前后相近一段時間內“小米”商標使用證據,對發生在該時間點之后,能夠補強證明該時間點商標知名度狀態的使用事實,酌情予以考慮。
3、企業名稱和商標共同承載著企業的商譽。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的企業字號與涉案注冊商標“小米”文字重合,兩者具有高度關聯性,在認定“小米”商標知名度時,亦應適當考慮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企業名稱或企業字號的使用情況和知名度。根據商標法關于馳名商標遵循個案認定的基本原則,綜合考慮本案事實和相關因素,可以認定涉案“小米”商標在2011年11月23日“小米生活”商標申請注冊時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一審判決認定“小米”商標構成馳名商標,并無不當。
4、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麥大亮的涉案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二被告對“小米”馳名商標的摹仿或音譯,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亦構成商標侵權。麥大亮通過其個人身份,為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實施一系列商標侵權行為提供相應的便利條件,一審判決認定其構成幫助侵權并無不當。
5、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從商標、宣傳用語、顏色搭配、粉絲昵稱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效仿,刻意制造與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及其商品之間的模糊連接,誤導消費者,屬于以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業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6、關于民事責任的承擔。
(1)、即便扣除兩個月的平均銷售額,按照評論數計算銷售額亦低于同期實際的銷售量及銷售額,故以評論數作為銷售量的參考依據具有合理性。
(2)、關于利潤率,一審判決參考珠海格力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年度報告顯示的小家電行業毛利率,以中間數33.35%作為本案被控侵權商品利潤率并無不當。
(3)、本案符合懲罰性賠償適用條件。一審法院綜合考慮三上訴人主觀上具有侵權惡意、侵權情節惡劣、侵權后果嚴重等因素,適用懲罰性賠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直到二審期間,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仍在持續宣傳、銷售被控侵權商品,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被控侵權商品“小米生活”Mi001電磁爐、MW-806手持式掛燙機分別于2018年、2019年被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為不合格產品。且從涉案店鋪商品評價可知,部分用戶亦反映被控侵權商品存在一定的質量問題。因此,中山奔騰公司、中山獨領公司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小米生活”商標,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消費者對于“小米”馳名商標的信任,導致該商標所承載的良好聲譽受到損害,故對于涉案侵權行為應加大司法懲處力度。
(4)、二審法院確定以侵權獲利額為賠償基數,按照三倍酌定本案損害賠償額,對一審判決確定二倍的懲罰倍數標準予以適當調整。根據前述計算方式,銷售額為61158213.3元,以33.35%的利潤率計算,侵權獲利額為20396264.1元,按照三倍計算為61188792.4元,故一審判決對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主張賠償50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并無不當。
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訊公司主張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了律師費、公證費等費用共計414198元,且數額合理,故一審判決一并予以支持,亦無不當。
江蘇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本案是商標法修訂后第一例明確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確定賠償額的案例,也是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確定的賠償額最高的一起商標侵權案件,被評為2019江蘇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1、本案根據侵權惡意明顯、侵權情節惡劣、侵權數額巨大、侵權后果嚴重的侵權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方式,確定了三倍懲罰幅度。并且詳細闡述了數據來源,據有審判的借簽意義。
2、法院并未機械適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關于持續3年或5年時間等具體時間節點的內容,而是結合了小米公司具有極高知名度的字號對商標馳名的影響,手機商品營銷特點,尤其是涉案“小米”品牌影響力的傳播速度,綜合考量商標法規定的各項馳名因素,將小米商標認為為馳名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