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后續需要注意的問題大盤點:
1、商標注冊后避免連續三年不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因此,拿到商標后應當積極維護和運營,防止被“撤三”。?
(1)“撤三”的三年期限如何確定
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是指一個注冊商標在其有效期內停止使用,且該行為不間斷地持續三年以上(自核準注冊日起)。
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時間起算,應當自申請人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a.商標權主體的轉讓行為非商標的使用行為。
b.轉讓后被撤三的時間基準應從該商標的核準之日起算,并非受讓核準之日起算。
c.受讓人在受讓商標時應充分考慮到商標被撤三或被爭議的風險。
(2)服務類商標的使用證據
商標局主要依據服務合同以及發票作為判斷依據,合同及發票中應當明確商標名稱以及服務種類,并以具體服務項目為準,公司宣傳(例如網站推廣等宣傳方式)也能夠作為證據使用,但只能作為輔助補充,如果僅有網站信息沒有合同、發票等證據作為依托,商標局不予承認。? 能作為商標使用的證據有兩個特點:第一,面向消費者;第二,能夠表明商標所指代的服務的真正信息和服務介紹。
對于我們的商標來講,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作為使用證據(基于性價比和可行性考慮):
a.在期刊、雜志或報紙等公開出版物上進行服務的宣傳,出版日期結合廣告內容能夠作為使用證據。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面向消費者且具有邀約性質的廣告才能作為使用證據,如果僅是對商標的某種使用聲明或者是對商家招商加盟不能作為證據。

b.在面向消費者的公共場所設立的廣告,例如地鐵站的燈箱廣告、路牌廣告等,其廣告合同和廣告費用發票進行結合,也能夠作為使用證據,兩個要素,合同和發票缺一不可。若想強化效用,可以考慮請公證人員進行公證。
c.展會證據,展會一般會發行展會會刊,出現在會刊上的商標能夠作為優良的使用證據,此外,如果商標能夠在展會出現,在展會拍攝的照片可以突出商標,并以展會場景作為背景,以證明照片的拍攝日期。
以上單獨一個方面的證據難以確鑿證明商標的使用,所以要提供至少兩個方面的雙重證據,具體地,我們可以采取以下方案:
每隔兩年在公開出版物上,例如報紙上,進行商標相關服務的廣告宣傳,要注明商標的具體服務內容并標明聯系方式,例如標明網址(如果還未開展服務,可以僅在網站上進行相應的服務介紹),保留與公開出版物簽訂的廣告費用合同及發票;每次展會在展臺上出現商標圖樣,拍幾張突出商標圖樣且廣角拍攝的展會照片,證明我們確實在該日期的展會上出現并宣傳過該商標,在宣傳冊上進行服務介紹,并使商標圖樣出現在會展的會刊上(出現商標名稱及其服務介紹),以上兩方面的證據即能夠在極大程度上使該商標不被“撤三”,進一步地,可以請公證人員進行公證,進一步強化證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