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在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中,商標案件為37946件,是知識產權案件中占比最多的。新型、特殊、難度大,是商標案件審理的特點。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17年10大知識產權案件中,涉及著作權保護的侵害“新華字典”商標權案、迪奧爾公司商標案、“老干媽”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影響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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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專利和著作權的保護,商標保護自古就有。隨著時代的發展,商標的申請及保護范圍也逐步擴大,侵權案件也在不斷增多。
據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法)知識產權庭庭長宋曉明介紹,2017年在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中,商標案件為37946件,是知識產權案件中占比最多的。同樣,“新型、特殊、難度大”也是商標案件審理的特點。
商標的保護越來越緊迫。今年3月,商標局發布了“商標法修改意見公告”,這意味著商標法也將進入大修程序。
侵害“新華字典”商標權案
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與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關于“新華字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17年10大知識產權案件之一。
自1957年至今,商務印書館有限公司(簡稱商務印書館)連續出版《新華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2010-2015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在字典類圖書市場的平均占有率超過50%。截至2016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新華字典》全球發行量超過5.67億冊,獲得“最受歡迎的字典”吉尼斯世界紀錄及“最暢銷的書(定期修訂)”吉尼斯世界紀錄等多項榮譽。
商務印書館訴稱,華語教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華語出版社)生產、銷售“新華字典”辭書的行為侵害了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且華語出版社使用商務印書館《新華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新華字典”具有特定的歷史起源、發展過程和長期唯一的提供主體以及客觀的市場格局,保持著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已經在相關消費者中形成了穩定的認知聯系,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意義和作用,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新華字典”已經在全國范圍內被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已經獲得較大的影響力和較高的知名度,可以認定“新華字典”為未注冊馳名商標。華語出版社在字典上使用“新華字典”構成復制他人未注冊馳名商標的侵權行為。《新華字典》(第11版)使用的裝潢所體現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具有識別和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特有性。華語出版社在辭典商品上使用相近似的裝潢設計,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法院遂判決華語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商務印書館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支出27萬余元。
宋曉明解釋,本案是涉及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的典型案例,涉及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利益平衡等復雜問題。本案確立了對“新華字典”這類兼具產品和品牌混合屬性的商品名稱是否具備商標顯著特征的裁判標準。考慮相關公眾對“新華字典”的知曉程度、“新華字典”的使用持續時間、銷售數量、宣傳范圍及受保護記錄等多方面因素,認定原告商務印書館的“新華字典”構成未注冊馳名商標。在給予“新華字典”未注冊馳名商標保護的同時,注重平衡其與出版行業正常的經營管理秩序、促進知識文化傳播之間的關系。
判決明確指出,商標法對商標獨占使用權利的保護是商標本身而非商標附著的商品,給予商務印書館獨占使用“新華字典”商標的權利并不是給予其出版字典類辭書的專有權,不會造成辭書行業的壟斷。通過給予商標保護的方式,促使商標權利人更好地承擔商品質量保障的法定義務和傳播知識的社會責任,有利于促進出版行業規范有序發展。
最高法改判迪奧爾公司商標案
幾天前,最高法改判了再審申請人克里斯蒂昂迪奧爾香料公司(下稱迪奧爾公司)與再審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判決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涉案商標重新做出復審決定。
2014年8月,涉案申請商標為國際注冊第1221382號商標,該件商標獲得國際注冊后,迪奧爾公司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局(下稱國際局)向中國提出領土延伸商標申請。涉案商標申請的原屬國為法國,指定使用商品為第3類香水、濃香水等。2015年7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向國際局發出申請商標的駁回通知書,以申請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隨后,迪奧爾公司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
2016年2月22日,商評委作出第13584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下稱被訴決定)認為,申請商標是一個由瓶子構成的圖形,易被識別為指定商品的常用容器,以此作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類香水等商品上,消費者不易將其作為商標識別,難以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迪奧爾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宣傳、使用與迪奧爾公司形成唯一對應關系,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據此,商評委駁回了迪奧爾公司的涉案商標申請。
迪奧爾公司不服商評委復審決定,遂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迪奧爾公司訴訟請求,隨后其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7年5月23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迪奧爾公司上訴,維持原判。2017年9月18日,迪奧爾公司不服二審判決結果,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該案經過公開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后作出再審判決認為:申請商標指定的商標為三維立體圖,商評委對于上述事實已經予以認可。商標局駁回決定和被訴決定認定的商標類型,與迪奧爾公司請求保護的商標類型明顯不符。迪奧爾公司已經在評審程序中明確了申請商標的具體類型為三維立體商標,并通過補充三面視圖的方式提出了補正要求。在商標局針對申請商標作出的駁回決定依據的事實基礎明確有誤,且迪奧爾公司明確將此作為復審理由的情況下,商評委對此未進行審查與置評的做法,有違行政程序正當性的原則。
另外,法庭還認為,商評委應當對申請商標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重新審查。商標局、商評委在重新審查中應當重點考慮如下因素:一是申請商標的顯著性與經過使用取得的顯著性。二是審查標準一致性原則。與該案商標相同的商標已經獲得注冊,不能以個案審查為由忽視執法標準的統一性問題。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兩級法院判決;撤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關于涉案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判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做出復審決定。
根據最高法權威人士解讀該案改判很有意義。不僅彰顯了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的合法利益的精神,進一步樹立了中國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負責任大國形象。而且強調了履行國際公約、加強國際合作的精神。不僅充分體現了知識產權司法主導作用而且還體現及時救濟和全面保護權利的精神。
“老干媽”商標侵權
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老干媽”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更是注冊商標中的典型,很多馳名商標侵權案中多是模仿已注冊商標的字、詞、形等對消費者產生誤導。
該案中,北京歐尚公司銷售了貴州永紅公司生產的牛肉棒商品(簡稱涉案商品),該商品包裝正面上部標有貴州永紅公司所擁有的“牛頭牌及圖”商標,中部印有“老干媽味”字樣,包裝背面標有涉案商品品名為“老干媽味牛肉棒”。
貴陽老干媽公司主張該公司注冊在第30類豆豉、辣椒醬(調味)、炸辣椒油等商品上的第2021191號“老干媽”商標(簡稱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貴州永紅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標的行為損害了貴陽老干媽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歐尚公司的銷售行為亦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貴州永紅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產、銷售的牛肉棒商品上使用“老干媽味”字樣,北京歐尚公司停止銷售上述印有“老干媽味”字樣的牛肉棒;貴州永紅公司賠償貴陽老干媽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42萬多元。
貴州永紅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貴州永紅公司涉案商品確實添加有“老干媽”牌豆豉,但“老干媽”牌豆豉并非食品行業的常用原料,“老干媽味”也不是日用食品行業對商品口味的常見表述方式,涉案商品對“老干媽”字樣的使用不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貴州永紅公司在涉案商品包裝正面使用“老干媽”字樣,并將“老干媽味”作為與“原味”“麻辣”等并列口味名稱的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在看到涉案商品時直接聯想到涉案商標,進而破壞該商標與貴陽老干媽公司所生產的豆豉、辣椒醬(調味)、炸辣椒油商品之間的密切聯系和對應關系,減弱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并不正當利用了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的情形。貴州永紅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楊柏勇介紹,經營者在其商品包裝顯著位置上將他人馳名商標作為描述商品特征的名稱使用,即使確實使用了馳名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作為原料,但如果該馳名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并未成為行業常用原料、該馳名商標并未成為行業常用商品特征名稱,則經營者對馳名商標的上述使用方式不具備正當性;且該使用行為會弱化該馳名商標告知消費者特定商品來源的能力,從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構成《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所指的損害馳名商標注冊人正當權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