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兩家“國美”——國美控股集團旗下國美在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與國美酒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國美”商標的權屬問題展開了激烈交鋒,吸引著知識產權界乃至全社會人士的關注。
2016年6月,國美酒業(yè)將國美在線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指控國美在線侵犯了其所擁有的“國美”商標權。消息傳出,輿論嘩然:原來所謂“國美酒”,與人們所熟知的老牌家電連鎖企業(yè)“國美電器”并無任何瓜葛!也有不少人深表不解:享譽大陸市場三十年、門店遍布全國的國美電器,怎么會因為自己長期使用的“國美”商標而招來麻煩呢?而近年來才進入市場的國美酒業(yè),又為何要在商標上“奪人之美”?
劍拔弩張,“國美”之爭從何而來?
國人所熟知的國美電器(GOME)成立于1987年1月1日,1997年9月7日,北京市國美電器總公司取得“國美電器”商標,注冊證號為第1097722號,核定服務項目為第35類。2000年1月28日,經(jīng)商標局核準,北京市國美電器總公司依法將第1097722號商標轉讓給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國美”)。2004年4月,在北京國美訴涂漢橋商標侵權糾紛案((2004)武知初字第32號)中,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北京國美所持有的1097722號“國美電器”(“電器”放棄專用權)商標為馳名商標。嗣后,北京國美又在多個類別上注冊了“國美”“GOME”等多種文字及圖形商標。
另一邊,國美酒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由武玉杰于2014年在山東日照市注冊成立,而出人意料的是,國美酒業(yè)所持有的“國美酒”商標,歷史卻比公司要長得多。2003年5月30日,自然人趙秀蘭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了第3574427號“國美GUOMEI”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3類酒類商品上,并于2005年1月14日獲準注冊。2015年,趙秀蘭正式將該商標轉讓予武玉杰,并成為國美酒業(yè)董事。受讓得到“國美GUOMEI”商標后,武玉杰又于近年在第33類上相繼注冊了“國美干紅”“國美干白”“國美春分”“國美立夏”等數(shù)十個帶有“國美”字樣的商標。
2014年5月21日,國美控股集團宣布進軍酒類零售行業(yè),著力打造“國美酒窖”,主營葡萄酒產品的進口銷售。國美控股集團一方還舉辦了“勃艮第風土周”等活動,旨在展現(xiàn)這一知名葡萄酒產地的非遺精髓。從此,兩家“國美”之間便圍繞酒類“國美”商標的歸屬問題展開了攻守。
2016年,國美酒業(yè)以侵害商標權為由將國美控股集團訴至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但隨后又似乎底氣不足,選擇了撤訴。不過僅一個月后,國美酒業(yè)就卷土重來,將國美在線訴至海淀區(qū)人民法院,指控其在線上使用“國美酒窖”字樣的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商標權。然而,從時間節(jié)點上看,國美控股集團一方推出“國美酒窖”是在2014年,而國美酒業(yè)一方在2015年才成功受讓酒類“國美”商標,因此,國美酒業(yè)此次的指控似乎不能成立。而世人所熟知的“國美電器”(GOME)商標更是早在上世紀90年代便已成功注冊,明顯早于國美酒業(yè)的酒類“國美GUOMEI”商標。在趙秀蘭最早申請酒類“國美”商標的2003年,國美電器已經(jīng)有了16年的發(fā)展史。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jīng)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毋庸置疑,國美電器所擁有的“國美”商標必然符合“已經(jīng)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標準。那么,前后兩任酒類“國美”商標持有人的種種行為,是否構成搶注甚至是惡意搶注呢?我們不妨做一分析。
賠本賺吆喝,國美酒業(yè)意欲何為?
經(jīng)查酒類“國美GUOMEI”商標原申請人趙秀蘭,其名下公司有:
1、北京市安達計算機研究所,成立于1991年6月1日,經(jīng)營范圍:商標設計等;
2、北京安達聯(lián)商標設計咨詢服務部,成立于1998年06月22日,經(jīng)營范圍:商標設計;企業(yè)形象策劃;信息咨詢(不含中介服務)等;
3、北京安達聯(lián)信商標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7月29日,經(jīng)營范圍:商標代理;
4、亞通瑞特(北京)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30日,經(jīng)營范圍:商標代理。
由此可知,趙秀蘭名下的三家公司都位于北京,其中有兩家還成立于2003年,亦即她申請酒類“國美”商標的同年。而最早的一家國美電器門店就開設于北京,到2003年,國美全年銷售額達177.92億元,在我國所有連鎖企業(yè)中位居第三,在家電零售企業(yè)中更是高居第一,彼時,“國美電器”早已成為北京人乃至全國人民家喻戶曉的品牌。顯然,趙秀蘭在申請“國美”商標時,理應對“國美電器”有所知悉。
另外,筆者查閱當時的《商標代理組織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三條第二項明確規(guī)定,設立商標代理公司需具有商標代理人資格。可知,2003年時,趙秀蘭已經(jīng)是商標代理人身份,而其個人所從事的業(yè)務領域,也與酒類行業(yè)素無瓜葛。根據(jù)《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guī)定:“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趙秀蘭申請注冊非代理服務商標的行為并不能得到法律認可。同時,從公開渠道查詢到的信息也可以發(fā)現(xiàn),趙秀蘭自注冊酒類“國美”商標后,一直未曾實際使用。一個商標代理人,對“國美”這樣的大品牌背后蘊藏的巨大商業(yè)價值顯然不會一無所知。那么,她又為何要注冊一個與自身業(yè)務無關,且自己也不使用的商標,還以“國美”這樣的馳名商號命名?趙秀蘭注冊酒類“國美”商標的目的,不能不令人懷疑。
或許有人會以“國美電器的主營領域與酒類并不相關”這類說法來為趙秀蘭辯解。但事實上,2002年11月22日,當鵬泰投資有限公司入主寧城老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發(fā)布之后,當時在全國范圍內發(fā)行且在中國商界極具影響力的《財經(jīng)時報》發(fā)表了一篇名為《H to A,黃光裕的資本跳棋》報道,其中便有“黃光裕會做酒嗎?”這樣的;同年12月2日,另外一張當時倍受關注的中國經(jīng)濟類日報——《21世紀經(jīng)濟報道》公開發(fā)布了《“鵬潤系”在擴張》一文,在對寧城老窖與鵬泰投資間的股轉進程進行深度報道時,直接以“黃光裕殺入酒業(yè)”作為了小標題。足見,當時國美電器一方早有進軍酒類行業(yè)的意圖。那么看起來,趙秀蘭搶注酒類“國美”商標的做法,就并不是無的放矢了。
而作為酒類“國美”商標的受讓人,武玉杰與國美酒業(yè)在接手該商標后的一系列行為也令人頗為費解。早在成立國美酒業(yè)前,武玉杰就已是知名酒類企業(yè)浮來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浮來春酒業(yè)年產食用酒精20萬噸、糧食酒2萬噸,“浮來春”商標也曾獲評“山東省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等。然而,自2015年接手酒類“國美”商標起,武玉杰卻不再擴張“浮來春”品牌,轉而另起爐灶,將主要精力放在了“國美”酒品牌上,投入大量資金用于“國美”酒的廣告宣傳、冠名贊助等。令人疑惑的是,與大張旗鼓的宣傳攻勢相比,武玉杰與國美酒業(yè)對“國美”酒產品的銷售卻不甚重視。目前,國美酒業(yè)在線下渠道尚未進行無任何鋪貨,線上渠道的銷售量也十分慘淡。與此同時,武玉杰還大量注冊了諸如“國美春分”“國美立夏”帶有“國美”字樣的系列酒類商標和其他眾多的帶有“國美”字樣的商號,然而迄今為止,這些商標與商號大多還未見實際使用。為何家大業(yè)大的武玉杰與國美酒業(yè)能容忍這種“賠本賺吆喝”的現(xiàn)象持續(xù)多年?這無疑也是個引人深思的問題。
《商標法》第一章第十三條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因此,雖然目前國美電器與國美酒業(yè)各自的主營業(yè)務分屬不同商品類別,“國美”酒類商標仍難逃“傍名牌”之嫌。或許是為了消除社會輿論的質疑,國美酒業(yè)在此次起訴中特別強調,其持有的酒類商標的“國美”二字寓意“中華最美”,秉承“發(fā)現(xiàn)中國之美”,追求打造“酒杯里的中國”最美的酒。但是,從2003年申請至今近15年的歷史,酒類“國美”商標的前后兩位所有者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都并未主動澄清自身與“國美電器”的關系,直到對簿公堂之時才拋出上述這種說法,委實難以令人信服。據(jù)調查,當前市場上尚有不少消費者難以分辨“國美電器”與“國美酒”各自的歸屬。毫無疑問,“國美”酒類商標在實際使用過程中,的確已經(jīng)造成了公眾的混淆與誤認,這與國美酒業(yè)的大肆宣傳有著直接關系。
在今年1月份的第四期“中知法官論壇”上,與會的專家學者們圍繞商標惡意搶注法律界定問題展開了探討。有專家提出,惡意搶注的判罰主要有三條要件,即:(1)是否違反誠信原則;(2)是否存在大量囤積商標的情況;(3)是否存在商標注冊行為是以制止或者限制競爭對手為目的來申請商標注冊的情形。還有專家將商標惡意搶注的判斷要件概括為四條:(1)搶注他人在先權利或者權益,這種權利或權益是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的標志;(2)商標注冊行為并非以直接在生產經(jīng)營中使用為目的;(3)沒有經(jīng)過授權或者許可,利用商標注冊制度的空白;(4)主觀上存在通過“搭便車”或囤積商標牟取利益的意圖。筆者認為,上述趙秀蘭、武玉杰與國美酒業(yè)對酒類“國美”商標的注冊、使用等一系列行為,基本都能滿足以上判斷要件,而無法用正常的商業(yè)經(jīng)營行為邏輯來解釋。可以說,國美酒業(yè)一方已經(jīng)難以逃脫惡意搶注之嫌。
從嚴處理,惡意搶注“美”不久矣
近年來,隨著我國商標注冊申請量的急劇增長,商標惡意搶注、“傍名牌”等亂象頻發(fā),許多名稱高度近似甚至完全相同的商標擠入市場,一時令消費者眼花繚亂,不知誰是李逵、誰是“李鬼”。一些擁有知名品牌的大企、強企多年苦心經(jīng)營的品牌便可能轉眼變作他人名下的商標,這讓許多企業(yè)經(jīng)營者不免有“到頭來都是為他人作嫁衣裳”的感嘆。顯然,國美電器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
去年四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公布了一批規(guī)制商標惡意注冊的典型案例。筆者粗略翻閱一遍,發(fā)現(xiàn)近年來受到商標惡意搶注困擾的竟不乏蒂芙尼、耐克、九陽、金絲猴等國內外知名品牌。以美國蒂芙尼公司與上海真蒂裝飾材料有限公司的商標爭議為例:2010年,真蒂公司申請注冊“蒂凡尼”(DIFFANY)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7類墻紙、地毯等商品上,并于次年被核準注冊;2013年,美國蒂芙尼公司對其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認為前述商標復制、摹仿了自己旗下的知名珠寶品牌“蒂芙尼”(TIFFANY);2015年,商評委正式宣告“蒂凡尼”(DIFFANY)商標無效。真蒂公司不服,將商評委與美國蒂芙尼訴至北知院。北知院經(jīng)過審理,認定了真蒂公司有攀附美國蒂芙尼商譽的主觀意圖,其“蒂凡尼”(DIFFANY)商標的注冊行為屬于惡意搶注,遂駁回其訴訟請求。
在“蒂凡尼”一案中,盡管真蒂公司著重強調其經(jīng)營領域與美國蒂芙尼并不相關,但法院仍然在首先認定商標注冊之主觀意圖的基礎上,對其惡意搶注行為及時作出了規(guī)制。這也反映出近年來我國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商標惡意搶注的認定越來越明晰,打擊力度也越來越大。
今年1月,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人民網(wǎng)采訪時提到,面對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日趨規(guī)模化、專業(yè)化的形勢,商標局將繼續(xù)優(yōu)化審查分文流程,對典型惡意申請類型及相關案例進行梳理、匯總,在審查環(huán)節(jié)對認定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的商標申請從嚴審查,主動予以駁回。而今年以來,全國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已經(jīng)針對商標惡意搶注、“傍名牌”等現(xiàn)象開展了重點打擊行動。
上述這些都在傳遞著同一個明確信號:今后,任何好“掠人之美”的商標惡意搶注者,都必將面臨無處遁形的處境。
當然,拋開對抗性的視角,筆者更希望市場中的所有主體,都能加強自身的創(chuàng)新意識與規(guī)則意識,在各種經(jīng)濟活動中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杜絕“傍名牌”走捷徑的想法。或許,唯有拋開搶注商標的那份“惡意”,以誠待人、待己,此“國美”與彼“國美”方能兩全其“美”。